晨报讯(记者 常旭)对劳动、人事仲裁案件有重大争议,可以申请听证。
日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听证程序规定公布。当事人可以对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室及受局机关委托的执法单位拟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且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的范围包括:
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个体经营者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
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可以申请听证。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在《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上签字。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及组织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或者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超过规定期限(除因不可抗力外)的,应当当场或3日内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
办案机构收到听证受理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提交答辩及证据材料。
听证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旁听。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和各方意见提出听证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反馈办案机构。
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听证费用从行政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