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itation:About “The friendly Night of Chin

Dear Sir/Madame Upon arriving of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Spring Festivals, in order to embrace and celebrate it, the friendly Night of China and Africa 2015 conference will kick off at 15:30p.m. on 27th January 2015 (Tuesday) at the Bauhinia Grand Hall o…[全文]

组织机构

  • 中非友好经贸发展基金会简介

    中非友好经贸发展基金会于2014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是目前国内首家专注于中国与非洲各国经贸发展的基金会。基金会发起人中非友好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中非友好经贸发展基金会是目前中国首家专注于非洲和经贸领域的基金会。我会本着务实、合作、发展、共赢的原则,以承接政府委托事项为主,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国门,加强中非经贸合作,资助中非科技经贸项目、鼓励出口创汇,为促进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贡献力量。

    基金会作为非政府组织,收入主要来源于: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运作基金的收益;投资的收益;政府拨款和其它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作为中国唯一一家与非洲国家相关的经贸发展基金会,我会致力于服务中非经贸企业,促进中非经济发展,推动中非贸易交流与合作,扩大产品进出口,帮助企业解决进出口贸易在资金、融资方面遇到的问题,力争做到政策性、变通性、专业性和灵活性,发挥基金会熟悉非洲国情和投资环境的优势,为国内企业在非洲合作、投资寻找好的项目,为非洲政府及企业寻找优质的中方合作伙伴发挥桥梁作用。

    我会与非洲50多个国家驻华使馆建立了密切联系。自2015年起至今,我会已与40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驻华使馆建立了良好关系,并协助推进经贸项目。我会将继续努力为促进中国与非洲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发展贡献力量。

    业务范围

    (一)承接政府委托事项,资助承接政府委托事项的有关项目。

    (二)组织中小型企业募集发展资金,技术研发基金、成果转化基金、市场推广基金、经贸合作项目基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基金、组团合作基金,降低企业成本。

    (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走出国门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对中非经贸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定向资助,资助获得国家专利且用于非洲国家的科技项目,资助出口创汇的项目,资助国家批准的经贸合作项目。

    (五)培养国际型科技经贸人才,资助为中非科技经贸做出贡献的人才。

    (六)进行相关法律和知识培训,进行经贸国际法律讲座及相关的知识培训、咨询与会展。

    (七)出版内部刊物;宣传中国与非洲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构筑商桥、沟通商界、共谋商事、弘扬商道。

    基金会文化

    (一)基金会原则

    我会的原则是“合作、务实、发展、共赢”。

    (二)基金会宗旨

    我会的宗旨是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国门,加强中非经贸合作,资助中非科技经贸项目、鼓励出口创汇,为促进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贡献力量。

    发展前景

    目前,中国已成为非洲最大的贸易伙伴国,非洲成为中国重要的进口来源地、第二大海外工程承包市场和第四大投资目的地,非洲市场前景广阔,随着非洲市场的逐步开放,中国企业将迎来更多商机。中非合作论坛成立以来,中非经贸合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自身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助于国内外各界更加全面理性地看待中非经贸合作。

    中非友好经贸发展基金会在工作中与政府各主管部门、非洲各国政府及各国驻华使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及各国驻华使馆、各企、事业单位都保持着畅通的联络渠道和良好的工作关系,并取得了今天丰硕的成绩。在中非友好合作的大背景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我会将利用基金会充分了解非洲国家及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基本国情及投资环境等优势,借助贸易公司的广阔平台,为国际合作蓬勃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联系我们

    1. 电话: 010-84865658

    2. 传真:  010-84865658

    3. 网站 : http://www.cnafrica.org

    4. 邮箱 :chnafrica@chnafrica.com

    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北区7号楼1503

    6. 邮编:  100028

  • 中非友好经贸发展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中非友好经贸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中小科技企业走出国门加强中非经贸合作为目标资助中非科技经贸项目、鼓励出口创汇为手段,为促进企业开展科技经贸国际交流与合作贡献力量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中非友好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河南路14号塔园外交办公大楼2-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组织中小型企业募集发展资金对中非经贸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定向资助培养国际型科技经贸人才进行相关法律和知识培训出版内部刊物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在经贸领域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运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资的收益;

    (四)政府拨款和其它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集资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支持中小型企业创新发展;

    (二) 组织企业进行咨询与培训;

    (三) 出版内部刊物;

    (四) 承接政府委托事项;

    (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及年度投资计划;

    (二)资金预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募捐或投资活动;

    (三)在国(境)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四十七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十八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十九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支持中小型企业创新发展;

    (二) 组织企业进行咨询与培训;

    (三)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196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理事长致辞

    21世纪,世界格局风起云涌。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面临着空前的机遇和挑战。在与亚非拉美国家继续历史性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同时,中国正面临产业转型与升级的需求。为了顺应此需求,在外贸上,中国外贸合作从过去单一地满足廉价劳动力的需求,已开始转变成多元的技术支持、技术合作。中国已从过去的发达国家资金与技术支持的接收方,转变为能够有能力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指导、带去对外投资的商业伙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合作战线即为中国与非洲各国的经贸、科技、文化交流。随着中国政府鼓励与支持中小型企业走出国门、投资创汇,中非合作领域的市场进一步自由化,民营企业逐渐崛起。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机遇下,中非友好经贸发展基金会诞生了。
    中非友好经贸发展基金会在中国与非洲各国投资活动愈发踊跃的今天,积极搭建贸易交流平台,在合作、务实、发展、共赢的基础上愿同与非洲各级政府保持友好往来,和非洲经贸方针始终保持信息同步,坚持第一时间把握非洲市场供需。与此同时,基金会具有独到的洞悉力,为企业提供非洲市场动向、法律法规、融资贷款一条龙式的咨询指导,力争帮助中小型企业成长,改善非洲地区民生建设。
    基金会运用其多年与非洲各国的贸易合作经验,积极谋求企业与中非社会都受益的共赢点。我们有信心顺应历史潮流,将中非贸易从合作领域上拓宽、产品技术上加深,并且在为企业力求低成本、高回报的同时,以切实的民生改善为中国与非洲地区加深人民间的友谊基础,将渊远流长的中非友谊谱写成一道惠国惠民的时代之光!
    愿与各界同仁共发展,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中非梦而努力奋斗!
     
    中非友好经贸发展基金会
                                                                                                                                                                                         理事长  张仪
     
  • 组织机构

    (一)内设部门

       我会共由15个部门组成,分别秘书处、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法务部、国际交流部、国际合作部、国际联络部、国际规划部、战略规划部、政府协调部、会议会展部、募集资金部、资金管理部、项目投资部和网络宣传部。

       同时,还设有一带一路自贸区管理委员会、一带一路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一带一路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委员会、一带一路自贸区基金管理委员会、一带一路项目咨询基金管理委员会、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一带一路金融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一带一路工程咨询基金管理委员会、仓储物流合作发展委员会以及港口合作发展委员会。

    (二)关联企业

    中非友好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中非友好国际贸易(太原)有限公司

    中非友好国际贸易(湖北)有限公司

    中非友好国际贸易(河南)有限公司

    中非友好信息产业(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非友好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 活动成果

    中非友好经贸发展基金会成功举办了各种国际论坛、展会、座谈会及其他经贸活动,为促进中非友好经贸合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我会成功举办“2016 中非友好之夜”

     我会成功举办“2017 中非友好之夜”

     
     
      
    我会与尼日利亚包奇州政府签署“友好合作单位”备忘录 

     

    张仪理事长与马其顿商会主席Danela Arsovska女士签订了合作备忘录

     

      2016年5月, 我会与河南省漯河市政府共同举办“走进非洲对接会”

     2016年6月,我会成功举办“中国-东部非洲国家”经贸沙龙

     

    2016年10月,我会成功举办中非产能合作论坛 

     

    2017年3月,我会在京成功举办“一带一路”经贸沙龙

     

    2017年5月,我会在河南郑州成功举办“一带一路”沙龙(河南站)

     

    我会同商务部国际官员研修学院共同举办“非洲政府官员和中国企业家对接会”

    2017年9月,我会与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联合在京举办“中非工程机械合作发展论坛”

    中非友好·[圆通学子·圆梦中华]——非洲圆通学子感恩汇报演出

  • 基金会领导

    顾问: 

    哈桑纳·拉贝希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
    若昂·加西亚·比雷斯        安哥拉共和国驻华大使
    塞道藏·阿皮蒂              贝宁共和国驻华大使
    萨萨拉·查萨拉·乔治        博茨瓦纳共和国驻华大使
    帕斯卡尔·加松祖            布隆迪共和国驻华大使
    马丁·姆巴纳                喀麦隆共和国驻华大使
    儒利奥·德莫赖斯            佛得角共和国驻华大使
    埃马纽埃尔·图阿布瓦        中非共和国驻华大使
    艾哈迈德·松吉              乍得共和国驻华大使
    达尼埃尔·奥瓦萨            刚果共和国驻华大使
    科菲·阿兰·尼凯斯          科特迪瓦共和国驻华大使
    阿卜杜拉·米吉勒            吉布提共和国驻华大使
    夏尔·蒙巴拉·恩赞库        刚果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
    麦吉迪·阿米尔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驻华大使
    马科思·姆巴·翁多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驻华大使
    泽盖·特斯法齐翁            厄立特里亚国驻华大使
    塞尤姆·梅斯芬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
    让·罗贝尔·古隆加纳        加蓬共和国驻华大使
    海伦·马姆莱·科菲          加纳共和国驻华大使
    马马迪·迪亚雷              几内亚共和国驻华大使
    马岚·桑布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驻华大使
    金扬久伊                    肯尼亚共和国驻华大使
    莱博杭·恩齐妮              莱索托王国驻华大使
    加加尔·卡玛拉              利比里亚共和国驻华大使
    维克托·希科尼纳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驻华大使
    马卡瓦                      马拉维共和国驻华大使
    恩齐·拉伊科·特拉奥雷      马里共和国驻华大使
    巴勒·穆罕默德·哈比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
    贾法尔·阿尔热·哈基姆      摩洛哥王国驻华大使
    安东尼奥·伊纳西奥          莫桑比克共和国驻华大使

    孙泳新  联合国艺术委员会主席
    梁焕泰  广东光盛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裁
     
     

    理事长:张仪

    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张宗武

    副理事长:曹艳霞

    副理事长:杨凤玉

    副理事长:冯玉龙

    副理事长:梁梓强

    执行秘书长:王晓娟

    监事:张明强

    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 业务指导单位

    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机构

  • 《中非商桥》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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