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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看基金会与企业合作底线

时间:2011-09-01 14:09:21   作者:转载   来源:转载

最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与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以下简称"华商会")共同发起的"中非希望工程"引来公众关注,尤其是华商会的运作方式备受公众质疑。不论华商会是否有违法行为,我们都可借此机会,来探讨基金会与企业合作的问题。

基金会与其他机构合作应该有怎样的底线?如果捐赠与基金会宗旨不符,这笔捐赠是否应该接受?

专家表示,基金会接受捐赠要考虑到对方的性质,比如烟草、赌王等的捐赠,会明显影响人们对公益的认同,这涉及到机构合法性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问题,应当忌讳。另外,基金会和企业合作不能和自身的目标和宗旨不一致。最重要的是,要防止企业利用基金会成为洗钱的渠道。

对于基金会是否应该走出国门,专家也表示,基金会并没有很强的地域性,走出国门开拓国际资助模式也是一种有益尝试。

接受捐赠要考虑对方性质

基金会与企业有两种合作关系,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说,一种是给基金会捐款,企业作为捐赠方,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考虑到企业性质,有些影响人们对公益理念认同的企业基金会应该有所忌讳,比如来自烟草、赌王的捐赠,还有一些是违规企业的捐赠,比如该生产有毒食品,这是基金会选择企业捐赠方的最主要的方面,这关系相对简单,主要涉及到合法性和社会责任问题。

另外一种是基金会与企业合作的关系。基金会在保值增值过程中,通过与企业合作进行经营和交易,这是基金会保值增值非常重要的一块儿,"这里的限定条件特别多,并不是和企业合作能赚钱基金会就能做,基金会的经营要考虑公益宗旨,只能有益于公益宗旨,并且经营关系是使得公益目标得以扩大,这是首要要考虑的。"贾西津说。

在通过经营使公益目标得以扩大的原则上,有很多细的规则,"比如基金会理事长与自己的相关企业交易,可能会有限制,还有基金会的交易需要公开,比如在美国,跟理事相关的交易需要申报,最主要是涉及到关联交易的问题,这是一个行为的规制,"贾西津说,我们现在缺少对这种行为的规制,对募款行为和公益组织合作的行为都要进行相应的规制,真正的细则的规制原则涉及专业的法律问题,应该由专业和细则来规范,而不是笼统的原则。

"基金会与企业合作肯定要遵守底线。"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培峰说,"但是目前还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主要遵照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和相关的伦理、道德,比如说一个控烟的基金会和烟草企业合作显然是不合适的,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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